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外交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来华留学招生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二条  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申请来校就读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

2.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

4.申请攻读本科学位者,年龄在18-30岁之间,学历为高中水平及其以上。

5.申请攻读硕士学位者,年龄在18-45岁之间,学历为本科文凭及以上。

6.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在18-40岁之间学历为硕士文凭及以上。

7.申请语言进修生项目者,年龄在18-30岁之间,学历为高中水平及其以上。

8.申请普通进修生项目者,年龄在18岁以上,学历为本科文凭及以上。

9.申请高级进修生项目者,年龄在18岁以上,学历为硕士文凭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上海政法学院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最高学历毕业证书。非中文或英文毕业证书需翻译并公证。申请时未毕业者可提供预毕业证明,开学报到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核验。

3.最高学历成绩单。非中文或英文成绩单需翻译并公证。

4.护照及护照复印件,有效期须12个月以上。

5.《外国人体格检查表》。

6.经济担保函或个人存款证明。经济担保函需担保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提供担保人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身份证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证明须达到十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辅助材料

1.有效期内的汉语水平考试证书。

2.申请研究生专业者,需提供学习计划(至少800字),用英文或汉语书写。

3.申请研究生专业者,需提供两封推荐信,推荐人需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4.申请时毕业超过12个月的,需提供属地警察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其他证书或证明,如获得奖学金的证明、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

6.申请英文课程的,需提供相应的TOEFLIELTS考试成绩或官方英语水平证明函。

第五条  在华学习或工作者需要补充或提供的材料

1.如最近4年内有2年以上在中国大陆或港澳台地区生活学习经历,需提交:(1)出生即为外国籍公民的证明;(2)在中国期间的所有签证或居留许可复印件。

2.在华学习者应提供所在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在校学习证明或离校证明。

3.在华工作者,报名时需提供受聘单位的预计解除工作合同函。

4.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在华留学生,如奖学金期满报读自费留学,需同时提供其驻华使馆同意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第四章  申请步骤及时间

第六条  申请步骤  

1.登录来华留学生管理服务系统http://shupl.at0086.cn/StuApplication/Login.aspx

2.注册账号填写报名信息。

3.审核申请者材料通过审核后,国际交流学院将以电话或者邮件形式告知录取者,同时寄去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JW202)。

4.请携带录取通知书、申请表(JW202)、体检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前所在国家的中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学生签证,并按时完成报名注册及缴费。

第七条  申请时间

1.学历生项目:每年10月至次年6月。

2.普通进修生及高级进修生项目:每年10月至次年6月。

3.语言进修生项目:全年招生。

第五章  录取流程

第八条  录取流程

1.核查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联系材料不齐或材料有误的申请人,要求补齐材料或重新递交。

2.组织申请人参加面试,拟定录取名单。

3.将录取名单报相关部门审批。

3.1各类奖学金录取名单,交由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过。

3.2其他各类录取名单,交由各学院,经各学院部门例会审批后通过。

4.将录取人员信息录入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系统审查。

5.将录取人员信息报出入境部门及上海市教委审核。

6.公示录取人员名单。

第六章  拒绝录取

第九条  外国申请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立即取消录取资格,录取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作废,并拒绝接收:

1.持虚假材料申请的;

2.面试有替考情况的;

3.隐瞒学习或个人相关经历的。

第七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